畢委會

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畢委會

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名稱
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畢委會,簡稱服經畢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Fashion Design and Merchandising Student Association of Shih Chien University Kaohsiung Campus。
第二條 會址
高雄縣內門鄉南村大學路200號,郵遞區號845號,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系辦公室C208。
第三條 宗旨
對內,提高學生研究及發展服飾設計與經營之興趣,同時促進學術風氣以及師生聯繫。對外,代表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全體學生處理共同事務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凡具有本系學籍在學學生並同時繳交系學會費者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第五條 義務
會員有出席會員會議、遵守本會章程以及決議、支持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第六條 權利
會員有提案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發言、參與本會職務、參加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第七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八條 會員大會具下列各項職權:
(一)修改本會章程。
(二)行使執委會所提事項表決權。
(三)行使創制、複決、選舉之權。
(四)複決監委會所提章程修改案。
第九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期末召開。
第二節 指導老師
第十條 凡任教於本系,並樂於輔導本學會會務之師長,得由系務會議聘請為指導老師。系主任為當然指導老師。
第三節 顧問
第十一條 由前會長擔任顧問。
第四節 監委會
第十二條 由各班班代組成(必要時可由副班代擔任),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。
第十三條 各監委任期為一學期,得連選連任,但不會兼任執行委員會任何職務。
第十四條 監委會具有下列職權:
(一)代表會員行使質詢、同意及審核預算、決算之權。
(二)有監委本會會務進行之權。
(三)有提出章程修正案之權。
第十五條 無故不參加監委會議者,視為放棄監委之職權;無法出席者可指定班級幹部代理。
第五節 會長
第十六條 會長由大三同學擔任,為本會之最高負責人。
第十七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一切會務。
第十八條 會長有向監委會提出會務報告之責。
第十九條 會長經罷免、退學或休學,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擔任。
第六節 執行委員會
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。由同學自願擔任,並由會長聘為執行委員,擔任各股長,執行各股工作。
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以會長為主席,具有下列組織與功能:
(一)副會長: 1.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,為代理人。
2.協助會長並總理各項事務。
(二)執行秘書: 1.負責人物、公文收發、會議紀錄及製作行事曆。
2.會長、副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為代理人。
(三)活動組組長: 1.負責各項聯誼性及康樂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。
2.負責各項學術性活動之策劃與執行。
(四)公關組組長: 1.負責本會與校內外各項單位之協調交涉與聯繫。
2.負責系友資料蒐集與系友聯絡及辦理與系友相關之活動。
(五)文書組組長: 1.負責通訊錄、校刊之編校、印刷及出版。
2.負責本會所有資料蒐集與建檔。
(六)美宣組組長: 負責各項活動之美工及書面宣傳。
(七)總務組組長: 負責所有財產之管理與採買、器材租借與保管工作。
(八)攝影組組長: 負責本會所有攝影記錄與影像建檔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股均可下設股員,由各年級同學擔任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所有工作人員之任期均為一年,每學年交接為任期之起訖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組織,若會長認為有增減之必要,經由監委會通過即可;若學期中人事有異動,會長有權派員遞補。
第二十五條 新舊任交接儀式,於會員大會中舉行,由全體會員監交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六條 各項議決重大事項之會議,出席人數須佔應出席人數之二分之ㄧ以上,會議才算成立。
第二十七條 所有會議、宣告或活動應於會期前三日,由會議或活動負責人以書面告知或個別通知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兩次,由會長召集,得與系週會一並舉行。遇下列情形,由會長召開臨時會:
(一)依監委決議,提出章程修正案。
(二)會員五分之ㄧ以上請求召集。
第二十九條 監委會由會長召開並出任主席,於每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舉行,審核預算,必要時可加開臨時會議。
第三十條 行政會報由會長、執行委員及監委共同組織,會長為主席,每學期初以及期中考後舉行,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工作計畫及報告,接受監委質詢。可與監委會一並舉行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
第一節 選舉
第三十一條 會長改選於每學期下學期舉行,由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選出,高票者當選。
第三十二條 會長候選人應符合學校規定之條件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候選人宣傳週期間,舉辦政見發表會。
第三十四條 二年級同學不得擔任改選事務之工作人員。
第二節 罷免
第三十五條 由二分之ㄧ會員提案,提交監委會通過,使得罷免會長。
第三十六條 自任職日起六個月內,不得提出罷免案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有下列來源:
(一)會員會費
(二)校方補助
(三)廠商贊助
(四)活動經費或收益
第三十八條 會費於大一入學時繳納,採一次收取四年之費用,會費之多寡依學期活動預算決定,監委得使同意權。
第七章 章程之實行及修改
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與學校規定牴觸時無效,工作人員之獎懲按照校方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,應依下列程序之ㄧ為之:
(一)會員五分之ㄧ提議,三分之二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決議。
(二)由監事四分之ㄧ提案,四分之三出席,出席監事四分之三決議,擬訂章程修正案提請會員大會複決。
(三)由顧問及會長,根據實際上行政得失提出修正案,經由監委會同意後,交付會員大會複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