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委會
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畢委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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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組織章程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一章 總則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一條 | 名稱 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畢委會,簡稱服經畢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Fashion Design and Merchandising Student Association of Shih Chien University Kaohsiung Campus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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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條 | 會址 高雄縣內門鄉南村大學路200號,郵遞區號845號,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系辦公室C208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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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 | 宗旨 對內,提高學生研究及發展服飾設計與經營之興趣,同時促進學術風氣以及師生聯繫。對外,代表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全體學生處理共同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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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會員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四條 | 凡具有本系學籍在學學生並同時繳交系學會費者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五條 | 義務 會員有出席會員會議、遵守本會章程以及決議、支持各項活動之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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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條 | 權利 會員有提案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發言、參與本會職務、參加各項活動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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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條 |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一節 會員大會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八條 | 會員大會具下列各項職權: (一)修改本會章程。 (二)行使執委會所提事項表決權。 (三)行使創制、複決、選舉之權。 (四)複決監委會所提章程修改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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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九條 |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期末召開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節 指導老師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條 | 凡任教於本系,並樂於輔導本學會會務之師長,得由系務會議聘請為指導老師。系主任為當然指導老師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節 顧問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一條 | 由前會長擔任顧問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四節 監委會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二條 | 由各班班代組成(必要時可由副班代擔任),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三條 | 各監委任期為一學期,得連選連任,但不會兼任執行委員會任何職務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四條 | 監委會具有下列職權: (一)代表會員行使質詢、同意及審核預算、決算之權。 (二)有監委本會會務進行之權。 (三)有提出章程修正案之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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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五條 | 無故不參加監委會議者,視為放棄監委之職權;無法出席者可指定班級幹部代理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五節 會長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六條 | 會長由大三同學擔任,為本會之最高負責人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七條 |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一切會務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八條 | 會長有向監委會提出會務報告之責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十九條 | 會長經罷免、退學或休學,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擔任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六節 執行委員會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十條 |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。由同學自願擔任,並由會長聘為執行委員,擔任各股長,執行各股工作。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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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一條 | 執行委員會以會長為主席,具有下列組織與功能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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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二條 | 本會各股均可下設股員,由各年級同學擔任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十三條 | 本會所有工作人員之任期均為一年,每學年交接為任期之起訖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十四條 | 本會組織,若會長認為有增減之必要,經由監委會通過即可;若學期中人事有異動,會長有權派員遞補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十五條 | 新舊任交接儀式,於會員大會中舉行,由全體會員監交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四章 會議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十六條 | 各項議決重大事項之會議,出席人數須佔應出席人數之二分之ㄧ以上,會議才算成立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十七條 | 所有會議、宣告或活動應於會期前三日,由會議或活動負責人以書面告知或個別通知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十八條 |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兩次,由會長召集,得與系週會一並舉行。遇下列情形,由會長召開臨時會: (一)依監委決議,提出章程修正案。 (二)會員五分之ㄧ以上請求召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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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十九條 | 監委會由會長召開並出任主席,於每學期開學後兩星期內舉行,審核預算,必要時可加開臨時會議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條 | 行政會報由會長、執行委員及監委共同組織,會長為主席,每學期初以及期中考後舉行,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工作計畫及報告,接受監委質詢。可與監委會一並舉行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一節 選舉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一條 | 會長改選於每學期下學期舉行,由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選出,高票者當選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二條 | 會長候選人應符合學校規定之條件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三條 | 本會應於候選人宣傳週期間,舉辦政見發表會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四條 | 二年級同學不得擔任改選事務之工作人員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二節 罷免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五條 | 由二分之ㄧ會員提案,提交監委會通過,使得罷免會長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六條 | 自任職日起六個月內,不得提出罷免案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六章 經費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七條 | 本會經費有下列來源: (一)會員會費 (二)校方補助 (三)廠商贊助 (四)活動經費或收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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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十八條 | 會費於大一入學時繳納,採一次收取四年之費用,會費之多寡依學期活動預算決定,監委得使同意權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七章 章程之實行及修改 | |||||||||||||||||
| 第三十九條 | 本章程與學校規定牴觸時無效,工作人員之獎懲按照校方規定辦理。 | ||||||||||||||||
| 第四十條 | 章程修改,應依下列程序之ㄧ為之: (一)會員五分之ㄧ提議,三分之二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決議。 (二)由監事四分之ㄧ提案,四分之三出席,出席監事四分之三決議,擬訂章程修正案提請會員大會複決。 (三)由顧問及會長,根據實際上行政得失提出修正案,經由監委會同意後,交付會員大會複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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